第六十六章 协定(3/3)
还洪原、咸兴等数郡,并释放俘虏官兵。
三、朝鲜就“壬辰倭乱”明朝之损失实际补偿明朝白银四十三万两,另以宁边、义州等郡县十年赋税补充。
四、明军为确悉第一项实行之情形,随时派人或其它方法以行视察,朝鲜方面对之应加保护,并予以各种便利。
五、停战线以北及原镜城都护府之地区的治安及维护当由该区域朝鲜官民自决,并由明朝方面予以监督。
六、朝鲜方面不得追究停战区以北朝鲜官吏任何罪行,并承认这些官吏的委任。明朝方面同时承认这些地方官员。
七、本协议为密约,双方不向对方之议政府、内阁呈递。
八、以后有任何冲突及难以解决之矛盾,双方都不得动用武力解决,必须经“北部协安会”对话解决。
总体而言,停战协定达成了公公原定目标,虽然补偿款这一块还是嫌少,但考虑朝鲜国力实情,公公也不能太过苛求。
“《洪原停战协定》实际上承认了镜城都护府五郡十三县及平安道北部宁边、义州等地区为中朝友谊示范区,为明军进一步控制朝鲜北部提供方便,朝鲜主权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为日后亡国埋下祸患。”——节选自《世界通史》
停战协定签署后,魏公公再次宴请朝方谈判代表李滉和柳希奋,“北部协安会”会长朴正泰等人坐陪。
席间,酒意稍多的魏公公询问柳希奋当日为何弃城南走。
打人不打脸,骂人不揭短,公公此举让柳希奋甚是尴尬,吱唔几句后,方道:“兵法云,存地失人,人地皆失;存人失地,人地皆存。”
唔?
魏公公对此回复深感意外,默然半响,举杯致辞:“诸君,为了大明和朝鲜的父子深情,请满饮此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