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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两百三十五章 是非曲直(1/6)

    举例一个据说是真实的案例:有一名在锅炉房工作的男子,杀死了一名女子,用锅炉‘坟’烧了尸体。警方没有找到男子杀死女子的直接证据,只能证明女子遇害前曾经去过男子的家。男子被捕后,在警方攻势之后,承认了自己杀人坟尸。在上庭时,男子辩称,警方对他进行逼供,被逼无奈之下,他才胡乱承认。

    由于当时警方还没有对审问进行100%的视频取证,法庭将案件发回,让警方补充侦查。

    而后警方技术人员在第三方监督下借用了同型号四个锅炉,按照口供设定温度,用猪代替尸体,进行长达六个小时的坟烧。男子口供中说明,自己每一个小时就掏出尸体看情况,所描述的情况和警方四个锅炉的实验基本一致。

    最终法院认为,如果男子没有坟烧尸体,是无法描述出每个小时尸体变化的细节。警方之前也不具备实验数据条件,裁定这份口供有效。在二审维持原判情况下,男子最终交代自己杀死女子的原因和过程。

    这两者口供的区别在于,如果口供是可以凭借想像说明的,那就无效。如果口供是不可代替,那口供就是有效的。对细节描述的越到位,越符合间接证据,那口供就越难推翻。

    比如甲进入乙的房间,后离开,一天后,乙被发现死亡。证明甲曾经接触乙称呼为间接证据,甲有机会杀死乙,但无法确定就是甲杀死乙。没有证据证据乙没有在法医鉴定的死亡时间内接触到别人。这时候甲在录口供时候,说明其攻击乙的理由和细节,基本符合现场情况和尸体情况,这种口供只有杀人者才能说的这么清晰和明白。顶罪者无法说的如此详细。这种口供就是死口供。

    “范夫人,就我个人看,恐怕你丈夫的情况不太好。”

    曹云没有吓范夫人,对方在用范妻逼迫范十一录了口供之后,释放了范十一。只要稍微懂得法律的人,都知道范十一在这种情形下的口供是不成立的。除了一种情况,有人知道和清楚范十一做的口供内容,知道这口供是死证,所以才会释放范妻。

    诸如范妻,她只能说明,范十一和范队合谋杀人的计划。范十一作为合谋者之一,他能说明很多现场的细节。范十一本人并没有判断死口供和推翻口供界限的能力。曹云猜测范十一的口供是非参与者能说明的口供,也是无可代替的死口供。

    只要检方仔细分析范十一的口供,将各种不可能代替的细节,细细向陪审团们说明,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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