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有个家庭遇到意外,父母都死了就剩下一个孤儿。
这个家庭留下的房子、土地、家具、钱财该由谁继承自有官府来判定,但之后怎么来确保这些遗产不会被恶人侵占呢?总不能指望人性本善,大家都不会去趁机霸占孤儿的财产吧。
还有就是孤寡老人和没有合法继承人的遗产,总不能说人死了这些财产就全归政府,就算这么想,也得把吃相弄得好看一些,别让国民觉得政府太没品。
于是检校库就出现了。它专门代为清点管理遗孤财产、户绝财产、无主货物、有纠纷财物、官府收缴的赃物。具体的法条是:
“揆之条法,所谓检校者,盖身亡男孤幼,官为检校财物,度所须,给之孤幼,责付亲戚可托者抚养,候年及格,官尽给还。”
翻译过来大概就是以下的意思:对亲人离世的遗孤,政府有责任将他们的财产核查清楚、登记在册,存入检校库代为保管。并定时从代管的财产中划出若干,发给遗孤作为生活费。等遗孤长大成人,政府再将代管的财产给还他们。
宋朝政府希望通过官方的检校制度,使失去亲人的未成年人权益获得保护,免遭他人侵夺。除了大方向之外,还有具体执行的法律条文和制度。
一、“诸身死有财产者,男女孤幼、厢耆、邻人不申官抄籍者,杖八十”。
宋朝的检校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凡符合检校条件者(亲人故去、只留下孤儿与财产),均须报官检校,否则就挨板子;
二、“州、县不应检校辄检校者,许越诉”。
不符合检校条件而官府强加检校的,允许受害人越级控告;
三、“辄支用已检校财产者,论如擅支朝廷封桩钱物法,徒二年”。
官府如挪用检校人户的财物做他用,要追究法律责任,判刑两年;
四、“州县寄纳人户物色在官库者,若有毁失,依弃毁亡失及误毁官私器物律备偿”。
检校库的人户财物如有损坏或遗失,官府须给予赔偿;
五、“孤幼财产,官为检校,使亲戚抚养之,季给所需,资蓄不满五百万者,召人户供质当举钱,岁取息二分,为抚养费。”
用利息的收益来支付遗孤的生活费,就不存在坐吃山空的问题了。
这些法律条文合适不合适洪涛也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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